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正文
  • 分享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处(部、室)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2014-10-15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处(部、室)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深职院〔2011〕121 号

  第一条  党政机关各处(部、室)实行处长(部长、主任)负责制。各处(部、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处(部、室)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必须提交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以及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涉及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包括人员调配、聘用、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等。

  (五)本单位收入分配方案、办公经费预算、经费使用中的重要问题以及1000元以上的预算外开支项目。

  (六)本单位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方案。

  (七)本单位工作职责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上会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办公会议的议题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第五条  办公会议的主持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办公会议成员为单位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主持人研究确定。

  第六条  办公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七条  维护办公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严肃性。对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办公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协商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八条  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传达至单位教职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决议。办公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决定以及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将根据造成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办公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办公会议应由专人用专门记录本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办公会议后,一天内必须整理撰写会议纪要印发与会人员及相关部门实施。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011年9月16日印发)

相关新闻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