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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议事规则

发布:2014-10-15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议事规则

深职党字〔2012〕3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级学院党政沟通协调、民主决策的机制,推进二级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条  二级学院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二级学院规范运行、科学决策。

  第四条  二级学院议事分为两种形式,院务会议即党政联席会议和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工作的决策机构,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是学院党务工作的决策机构。

  其他工作按学院领导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五条  院务会议议事范围及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与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3.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干部推荐与任免、人员招聘与引进;教职工的晋职晋级、考核与奖惩。

  4. 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合作办学、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行政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各项奖(酬)金的分配、社会服务收入经费5000元以上的支出及其他经费使用中的重要问题。

  6. 学院招生计划、学生教育与管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及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8. 学院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 其他需要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则

  1. 院务会议的参会成员为学院院长、副院长、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综管办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书记主持。

  2. 院务会议的议题须经院长研究确定。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上会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需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3. 院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院务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表态。

  4. 院务会议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后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人事或干部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出现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5. 维护院务会议决定和决议的严肃性。会议成员对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院务会议复议。

  6. 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7. 院务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决议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将根据造成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8. 院务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9. 院务会议应由专人用专门记录本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查。院务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一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和撰写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与会成员及相关部门实施,同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范围及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

  3. 分党委(党总支)的年度工作计划。

  4.分析师生思想状况,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群众工作、学生工作、统战工作、纪检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5.研究各党支部的工作,党支部书记、委员的选举任免。

  6.研究和审查党员发展工作。

  7.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8.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9.其他需要提交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则

  1.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参会成员为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

  2.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研究确定。提交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上会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需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3.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后作出决定。会议讨论相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出现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4. 维护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和决议的严肃性。会议成员对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复议。

  5.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6.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决议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将根据造成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7.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8.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和开会日期要提前通知与会成员。会议应由专人用专门记录本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查。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一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和撰写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与会成员及相关部门实施,同时存档备查。

  第七条  保障机制

  1.公开机制。坚持院务公开制度,学院研究决定的事项、工作落实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

  2.考核机制。加强对二级学院议事规则执行情况检查,将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列为学院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2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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