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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2014-10-15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深职院〔2011〕114号

  为加强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校长办公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重要决策形式。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二)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三)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等事宜。

  (五)学校教职工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六)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七)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

  (八)未纳入年初部门年度预算的项目(人民币10万元以上),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九)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校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第三条  校长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一)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

  (四)行政机构、院系设置与调整方案。

  (五)未纳入年初部门年度预算的项目(人民币10万元以上),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六)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八)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九)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工会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八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各项议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会议材料除需要保密外,应在会前两天报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于会前一天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完整的会议纪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需复议的,按复议后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校长专题会议制度。校长专题会议是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部分,主要推进专项工作或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校长专题会议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主持召开,会议的议题一般涉及学校多方面工作,有关学校领导、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校长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提出议题的主要部门负责,并安排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形成纪要,按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审阅、校长审定签发。

  校长专题会议所研究、协调和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校长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校院(处)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学校上下的沟通和交流,通报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研究、解决、协调校院(处)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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