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基层分工会替补(增补)分工会主席、委员等相关程序为:
一、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经征得学校工会同意,可在分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学校工会审批备案。同时,在下一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二、增补或补选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党委(党总支)和校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分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分工会委员的,可在分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学校工会审批;不是本届分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补增补其委员,然后选举产生,委员、主席或副主席职务同时报学校工会审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委员、主席、副主席职务均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校工会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