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费的收缴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费的收缴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价[2000]140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对各类学生收费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费的缴纳
学校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学费,学生应于缴费前向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存入足够的资金以便银行统一扣缴。新生应当在入学报到前向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达的银行卡存够所需资金,学校将在新生报到时通知银行扣缴学费;老生应当向银行卡存够所需资金,学校将在开学后一周内通知银行扣缴学费。
第四条 学费的减免、缓缴与助学贷款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及相关部门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采取包括“奖、贷、助、补、减、免”等各种措施,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学费的减免、缓缴与助学贷款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报计财处备案。
缓交学费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原则上每学年一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缓缴。
第五条 学费的退费
根据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8]5号)规定,新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学生因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其中: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凡私自离校和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所交当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清退。
第六条 学费的补交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每学期初复学的,按复读年级的学费标准补齐学费;在学期中间插入复学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补交。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因转专业等学籍变动原因,需补缴学费的,按规定程序补缴学费。
第七条 收费管理
计财处负责全校学生学费的收缴、登记、查询及欠费通知。
学生处负责学生学费的减免、缓缴与助学贷款工作。
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学费管理工作,包括学费催收、分发学费票据、搜集学生银行卡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协助学生处办理学费的减免、缓缴与助学贷款手续等。
第八条 收费责任
计财处负责于开学后最迟一个月之内将欠费学生名单等信息提交给相关部门。各单位对于欠费学生,须在学籍注册、选课、评奖评优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教务处负责限制欠费学生办理学籍注册、选课等事项;各学院严格控制欠费学生参加评奖评优;对计财处与相关部门确认的恶意欠费学生,学校一卡通办公室负责停止该生校园一卡通的使用;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应届毕业生,各学院不予出具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生处不予签发毕业生报到证,教务部门暂扣其毕业证。
各单位的部门经费应与该单位学费欠缴情况挂钩。学校在下达各单位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各单位的学费收缴情况划拨,对于未缴清学费部分,应按比例缓拨经费指标。
第九条 附则
1、学生住宿费、军训费和教材费(后两项属于代收费)与学费一起收缴,参照学费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的成人培训学费收缴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