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凡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上级单位另行规定的,按照其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集中采购工作,由项目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招标中心等部门共同完成,招标中心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加学校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招标中心工作人员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受理,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的,由招标中心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章 采购项目分类
第七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
第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自行采购”三类。
(一)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进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全部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二)校内集中采购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对未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校内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进入学校招标中心进行统一采购。
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列作校内集中采购项目。
(三)校内自行采购
校内自行采购是指对未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的采购。校内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由学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预算金额2万元至5万元(含)的货物、服务、工程类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成立三人(含)以上的采购小组进行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经市财政委等政府机构或学校招标中心确定预选供应商库的,项目申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在预选供应商库中自行选择供应商。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管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问题;
(四)裁决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条 招标中心
招标中心是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拟订学校采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设和管理校内集中采购“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和“预选供应商库”,并制定相关办法;
(三)接受采购申请;
(四)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
(五)确认采购方式、评标方法;
(六)通过学校招投标网或其他专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等方式发布校内集中采购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七)确认校内集中采购投标供应商名单,发放招标文件;
(八)组织校内集中采购开标、评标和定标;
(九)牵头组织校内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竞价等采购工作;
(十)公示校内集中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一)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采购文件审核,组织招标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采购方式变更申报;
(十二)牵头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预选供应商、预中标供应商中的中标供应商选定工作;
(十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工作;
(十四)组织对学校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十六)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即有归口管理的项目必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工作。其中,设备资产管理处为学校设备资产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后勤基建处为学校后勤物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没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按归口部门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规定审核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并实施;
(三)组织编制或审核标底、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文本;
(四)提出采购申请;
(五)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预选供应商、预中标供应商中的中标供应商选定工作;
(六)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协助招标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八)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部门
项目申请部门是学校采购项目的提出或实际使用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使用效率负责。
项目申请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申报采购计划,提交采购需求;
(二)确认采购需求(招标)文件;
(三)组织或参与采购项目技术释疑;
(四)确认政府集中采购结果;
(五)提出采购合同申请;
(六)负责项目技术验收;
(七)协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验收、结算、付款、资料归档等工作;
(八)协助招标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九)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价采购、预选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招标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确定的标准选出供应商,确定采购结果的采购方式。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均适用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招标中心公开发布信息,供应商通过学校网上竞价系统进行竞价,按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价方式采购:
1.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
2.采用最低价评审方法。
(三)预选采购
预选采购是指经市财政委等政府机构或学校招标中心公开招标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适用预选采购:
1.通用类采购项目;
2.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指学校招标中心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的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1.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3.经学校确定的应急项目或特殊项目。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校内自行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预选采购、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一)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采购小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含)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小组对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三)预选采购
预选采购是指经市财政委等政府机构或学校招标中心公开招标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在采购具体项目时自行从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采购形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的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自行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1.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3.项目申请部门确定为应急项目或特殊项目。
第十六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由招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由招标中心从具有政府招标采购代理资质的供应商中至少选取六家,再通过抽签法选取两至三家年度合作单位并签订合同。抽签过程由纪检监察(审计)室监督。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由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派一名评标代表。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上级单位正式发文同意学校自行采购的,依据上级单位文件要求由学校招标中心组织采购。
第五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请部门应于年度预算申报期间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立项申报表;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论证后,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学校年度采购预算草案;
(三)根据学校批复的采购预算,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制定采购计划;
(四)计划财务处将通过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发至各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并送招标中心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五)应急或特殊项目(未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由项目申请部门提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由项目申请部门送计划财务处落实经费,依据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并报送主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采购程序
依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
(一)学校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应当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合同签订程序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成交供应商不按时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由招标中心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二的项目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如未确定排序或再次出现取消资格情况的,则需重新组织招标;
(六)申请续签合同的项目,原合同须有续签条款且原合同期履约评价优秀。合同续签审批程序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验收
(一)合同生效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中标人及时履行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申请部门一起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由项目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和依据,按原合同审批程序报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重大变更需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三)合同履行中,如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由项目申请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增加理由和依据送计划财务处落实经费,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校领导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四)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执行完毕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申请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招标中心和纪检监察(审计)室抽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申请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履约情况和供应商评价等信息书面反馈至招标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计
项目验收合格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项目报送深圳市审计局进行审计,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算
经审计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依据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无需审计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材料归档
与招标有关的报告、招投标文件、签字审批单、评标意见等资料由招标中心归档;重大项目全套资料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档案室或深圳市档案馆归档,其他项目全套资料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申请部门自行归档。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中心或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日内向招标中心或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供应商的质疑或者投诉需要向学校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投诉处理期间。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由招标中心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后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投诉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投诉诉求;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合理的事实与理由。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诉,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纪检监察(审计)室可要求招标中心中止采购活动: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上级纪检部门或信访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对相关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学校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采购过程、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等的执行情况;
(三)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学校采购审批事项;
(四)监督学校采购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预选供应商库以及采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受理并上报采购活动中的争议;
(六)受理采购活动相关投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学校教职工担任采购监督员,采购监督员对学校采购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处理。经纪检监察(审计)室查实,实名书面举报为学校挽回经济损失的,学校将酌情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抽查监督,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室的监督工作,不得阻碍、抗拒监督。
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学校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实施重点监督:
(一)有质疑、投诉或者改变评审结果的项目;
(二)应当公开招标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三)集中采购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四)学校要求重点监督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中心应当建立学校采购数据信息库,汇总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请部门提供的学校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格、数量和供应商履约评价等信息,并纳入学校采购数据信息库统一管理。学校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设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价格评比、采购评审加分等,可参考学校采购数据库的信息。
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对在学校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商,应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对其下轮投标进行评审扣分,要求合同续期的不予续期,并依照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禁止其参与学校采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利用不合理的采购标准限制潜在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或提出采购需求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性或者倾向性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担任评审专家资格,属于本校的评审专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属于校外的评审专家,建议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2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七)被市财政委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禁止投标尚未解除的;
(八)近两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有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中标后拒不履约或拒不提供履约担保等情形的;
(九)其他违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