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级选修课耗材申报与管理的规定
深职院〔2015〕144号
为了规范校级选修课教学过程中所需耗材的申报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耗材指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需、且学期课程教学结束时全部用完的原材料,可重复使用的工具或其它器材不属于本规定范围,其添置由设备计划或实训室建设经费列支。
第二条 凡由各教学部门组课、供全校学生选修,且能按学校规定开出的课程,教学时必需的耗材属本规定的申报范围。
第三条 凡由教学部门组课、面向本部门学生开出的选修课,其耗材由该教学部门的实训教学经费列支。
第四条 创新型项目课程耗材由对应的科研项目经费或部门实训耗材经费列支。
第五条 全校选修课耗材经费的预算由教务处按年度统筹。
第六条 凡已开出的校级选修课耗材申报按 《校级任选课耗材申报表》填报(见附件),未开出的选修课程不得申报其教学耗材。
第七条 耗材申报表必须于开学后第一周报教务处,只有申报批准后方可采购、报账。
第八条 每门选修课程耗材经费额度上限4000元。
第九条 凡在实训室上课的选修课,其耗材的采购与管理由所在实训室负责采购与保管,领用时登记入册。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