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发布:2024-03-28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93年的深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997年更名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00年、2004年,深圳市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卫生学校先后并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教育部批准设立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并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学校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秉承德业并进、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率先建成开放式、创新型、国际化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职业技术大学,示范引领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深圳职业技术大学,中文简称为深职大;英文名称为Shenzhe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SZPU

学校中文网址为http://www.szpu.edu.cn;英文网址为http://english.szp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7098号。

学校有西丽、华侨城、深汕三个校区。西丽校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7098号,华侨城校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职教街1号,深汕校区位于深圳市深汕合作区赤石镇大水口村。

学校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同时接受深圳市教育局指导。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多元参与”的治理体制,构建“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聘任教职工,制定薪资与福利方案;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德技并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聚焦世界产业发展前沿,探索中国特色校企双元育人新模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本科职业教育为主,适时开展本科以上层次职业教育,形成完善的高水平专科、本科和研究生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持续改进教学运行与管理条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行政府、学校、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元参与的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电子与信息、装备制造、文化艺术、财经商贸等专业大类,涉及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医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应用为主”的科学研究导向,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协同创新平台,创新科技研发管理体制,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推动知识服务、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打造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治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为5年。

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深圳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组成,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工会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教学整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工作;

(三)指导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审定学校课程设置与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四)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校教材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审定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七)审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名单,审议并推荐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候选名单;

(八)受理向上级部门申报各类教学建设、改革、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程序规定的评审推荐工作;

(九)接受校长委托,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职务委员、非职务委员和校外委员组成。职务委员实行任命制,由校长、相关业务的校领导、各二级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与教学教改密切联系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非职务委员及校外委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推荐优秀论文;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其他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规则依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实现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教授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资源分配和改革发展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授委员会包括人事、财务、基建和设备工作教授委员会,可视需要增设相关教授委员会。各教授委员会按各自章程或组织规程开展工作,各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交叉兼任。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和服务青年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其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设定工作岗位、评聘教师职称、确定教职工总数和各类教职工结构比例。

学校实行岗位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推行聘任制,实行分类管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及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注重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和科技研发、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制度,在职称评审权限内开展教职工职称评审工作。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职称评审职责。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合作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职责是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拓展学校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理事会成员由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士。

第七十三条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与广大校友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以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德业并进,自强不息





彩稿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以红色为主色调。校徽内圆中“1993”是学校创立年份,中心三角形由深圳市市花簕杜鹃的基本形态变化而来,围合向心的“T”寓意技术(Technology)与团结协作。校徽外圆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举办者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本章程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同意作出。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1221日印发